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行业确认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1-11-04  文章作者: 访问次数: 1139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协会行业确认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确认行为,确保行业确认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根据行业确认的专业类型设置行业确认委员会。行业确认委员会由本协会、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人员总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
    第三条  行业确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行业确认委员会在审议申报单位的条件时,应当先听取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或者专家组成员对申报单位的现场考核情况的汇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再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  行业确认工作现场考核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制度,协会将根据需要逐步完善与建立各类的专家库。
    第六条  行业确认工作现场考核组成员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特点和工作情况,在协会专家库中择优选用,每次专家组成员应更换三分之一。
    第七条  行业确认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全体委员实行一人一票制。投票结束后,应当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对同意确认的票数超过行业确认委员会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宣布同意确认。
    第八条  协会对经同意确认的申报单位,应当在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核发行业确认证书。
    第九条  对经审议表决同意确认票数未超过行业确认委员会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申报单位,由行业确认委员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满后,由行业确认委员会再次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对同一申报单位,在两次行业确认委员会审议会议上,同意确认票数均未超过行业确认委员会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则不予确认,并从第二次审议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行业确认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在行业确认活动中对所获知的申报确认单位的核心技术资料和其他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承担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行业确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专家组成员参加行业确认活动,应当与申报确认的单位无利益关系。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向申报单位透露行业确认会议相关信息,不得接受申报位的宴请,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的礼金和礼品。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对行业确认工作进行适时总结,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于每年年底专题报告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建筑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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